stone 发表于 2010-12-25 15:41:00

建筑审核员考试应当掌握法律法规的要点(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环境。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建筑审核员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法、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被淘汰出局。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22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14条,熟悉的有4条,了解的有4条。
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第一,要求建筑审核员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建筑审核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进而实现审核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目录
一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施工许可制度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二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3分包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招标程序
2招标代理
六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2联合体投标
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七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规定
1开标程序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3中标通知书
八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九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十一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7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8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lihong18001 发表于 2011-1-11 12:32:24

好东西,下下来学习,谢谢朋友!祝考试顺利通过!

lihong18001 发表于 2011-2-12 13:53:53

谢谢了。你的资料很有用,以后有好的资料大家要互通有无,对考试有帮助呀.多谢了.

dflj 发表于 2011-3-29 15:53:29

楼上说的对:你的资料很有用!

lxy3073122 发表于 2011-12-27 16:22:46

确实挺好的,谢谢老师!

慕珂小妞 发表于 2013-3-16 12:52:35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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