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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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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临城下 发表于 2016-2-19 0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
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为实施《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4号令)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完善了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上报平台,网址为http://report.cnca.cn),增加了报送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认证机构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和认证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以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规则备案等功能。2015年8月1日上报平台实施这些新功能以来,发现一些认证机构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报送相关信息,属于不严格执行质检总局164号令的问题。为纠正问题,确保报送及备案的信息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数据及时、真实、规范、完整,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上报规范》、《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上报规范》、《认证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上报规范》、《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规则备案规范》等信息报送及备案相关工作规范。现就信息报送及备案事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习和掌握报送信息相关要求
  各认证机构应从上报平台的“常用下载”专栏下载上述规范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这些规范的详细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明确的方法和要求报送和备案相关信息。

  二、按时报送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各认证机构应在2016年3月底前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附件报送)。
  今后,各认证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三、及时准确报送认证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信息
  各认证机构应在分公司、办事机构开展业务之前准确、完整报送其设立信息。分公司、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后,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报送变更或注销信息。

  四、按时报送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
  各认证机构应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在2016年3月底前,上报已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信息。
  今后,认证机构取得新的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或者已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上报相关信息。

  五、完整备案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信息
  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工作规范完整报送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六、按统一规范备案认证规则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上报平台报送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5日内报提交注销备案。
  到目前应当备案的认证规则还没有备案的、或者已备案的规则发生了修订或废止情形的,相关认证机构须在2016年3月底前补报备案或注销备案。

  七、各认证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报送信息及备案事项相关工作,未报送的信息须按要求抓紧补报,对已报送的信息应自行开展检查,更正和完善不合规范的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认监委将开展认证认可业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组织信息中心对认证机构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方对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2016年4月1日后再发现已上报、已公示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的,将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将相关问题作为分类监管的输入信息。

  八、对于各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备案的事项,国家认监委将对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可在“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cx.cnca.cn)的“认证机构”栏目内查询。

  九、对统一上报平台用户账号实行实名制
  根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政府信息系统应正确识别用户身份。为保证上报平台安全运行并为认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认监委信息中心将逐步对上报平台的用户账号实行“使用者实名制”管理,即各认证机构使用上报平台的管理员开通用户账号时,必须在系统中登记用户账号使用者真实姓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证件扫描件或者是机构申明等真实信息。
  各认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用户账号管理事宜,检查已注册用户账号是否符合“使用者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使用者实名制注册管理后用户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号。

  十、问题反馈
  在信息报送中遇有技术性问题、需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请由认证机构使用上报平台的管理员与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联系。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65994168转8310、8312、830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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